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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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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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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申请,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并附上商标样本,向专利局提交。
 
商标样本
申请注册的商标栏内附上的商标样本,根据种类的不同,记录方法也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也可以是以下类型的组合。
 文字商标--汉字/片假名/平假名/西文字符/符号的组合
 图形商标--标记/造型
 立体商标--造型的立体牌/含有文字和标记的容器
商标若是设计性标识,即使属于文字商标,也可能需要另行申请,因为包含图形要素的标识与标准字体的文字之间,存在很大的权利范围差异。彩色商标与黑白商标相对应。
 
指定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根据1992年4月以后实施的现行法(2002年有部分更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遵从基
于尼斯协定的国际分类表。商品为第1类至第34类,服务为第35类至第45类。规定要求申请以类别为单位进行,因此,有必要先了解商标的使用对象,以决定所要申请的类别。
 
指定商品及服务
商标权,在指定商品及服务的范围之内,发挥其效力。因此,如果指定商品和服务不够准确,商标的作用就可能不能充分发挥。所以,对商品及服务的记载方法(表达及措辞)应特别注意。
对于在专利局的审查基准中有示例的典型商标及服务,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对于没有示例的商品及服务,则有必要进行充分的研讨。
例:"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服务"
这是种怎么样的服务呢?而没有特定指定内容的申请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鉴于互联网只是提供服务的工具,所以应根据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是怎样的服务,来确定指定服务的类别。比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业务,就以"刊登在网页上的广告策划及制作"为指定服务,即广告代理。
但是若是必须利用互联网才能得以实现的服务(如:反向拍卖),在申请时,则需附上能体现其概念的代名词、说明书、样本等对服务内容及范围的审查有所帮助的资料。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被认可的表达方式。
例:"健康食品"
像"健康食品"这种指定就不被认可,而应以"加工食品"来表达。而且在指定时,要明确表示其主要原材料和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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