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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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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1: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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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在最近6个月之内曾经向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者任何巴黎公约协议国提出过商标申请,客户就可以选择把香港的有效申请日推前至较早的国外申请日。
使用优先权通常是因为香港的申请是同时在多国作出申请的一批,或者因为申请前搜索所发现的他人在先申请可被优先权要求所超越,又或者因为客户担心有人可能在相同的时间内的香港竞争申请同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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