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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注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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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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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商标是根据《商标条例》和以往有关商誉案例的普通法所保护。由于"一国两制",单纯是国内的注册商标是不受香港法律所保护,而单纯是香港的注册商标也不受内地法律所保护。有用于两地的商标应在两地都有注册。

单独利用香港的普通法来保护商标一般都是逼不得己的最后辨法。如要使用普通法来控告他人假冒,原告人必须先证明他多年来通过销售和广告在他的商标上树立了足够的商誉。未注册的商标也在商标注册处的纪录册留下空档而令他人有机可乘,先行注册,甚至恶意抢注。

已经在香港利用中的商标可以用来提出申请。未在香港利用,但有真实意图在香港利用的商标也可用来提出申请。不像美国或加拿大,以"意图使用"为申请基础的香港商标是不须在发出商标注册证之前一定要开始使用。有别于台湾,申请更新期限时是不须提供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然而,如果一个香港注册商标在任何一段连续3年的期间内无在香港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构成在香港的使用包括商标拥有人自已的使用,其被许可人的使用,以及任何获拥有人所同意的人之使用。 许可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是从被许可人的观点来看,登记是有必要的以保障其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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