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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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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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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处罚原则。各申报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出口品牌资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截留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出口品牌资金的资格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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