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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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2:02:37 阅读次数: 作者:
(二)公共服务资金资助标准。对列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的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活动给予全额资助。 第九条 对加入省级以上进出口行业商(协)会,并遵守商(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的优先予以资助。 第十条 每年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下拨可用的品牌资金总额的40%。 第十一条 凡已获得中央和省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实行差额资助办法,只能申请尚未资助的部分,即应先扣除其他资金已获得(或规定可获得)的支持后的部分,具体的资助标准,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资金平衡情况确定。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发展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时间。原则上采取事后申报拨付办法,每年申报一次。 (二)申报程序。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非省属企业分别报送设区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由设区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转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和复印,并按顺序装订(左侧装订)成册报送。 (三)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材料目录; 2、申请资助的报告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情况介绍、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资助的金额等;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表样见附表1)、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表2); 4、项目合同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需附上中文翻译); 5、项目有关的各类证书、文件复印件,刊物原件、照片; 6、费用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9、设立境外专营(卖)店、售后服务机构的有关文件资料;收购境外知名品牌资助的项目,还需要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的证明文件;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和拨付 1、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每年4月底前上报。 2、省外经贸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并按现行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省外经贸厅根据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的计划项目,提前2个月提出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外经贸厅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申请,审定预拨项目资金。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省外经贸厅将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资金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定。省外经贸厅在报送上述文件时,附送如下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经费收支预算、决算,以及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2、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应费用支出说明; 3、项目实施有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需附上中文翻译); 4、项目已完成的要提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 5、涉及受托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中介机构应提供的必备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出口品牌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对出口品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并按商务部和财政部通知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所有与使用出口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有义务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查。 第十七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出口品牌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省以下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项目执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为了保证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防止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等行为的发生,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出口品牌资金的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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