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8-3-4 22:02:37 阅读次数: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出口品牌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出口品牌发展的部分,以及省级财政从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出口品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以及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出口品牌资金属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出口品牌的建设。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出口品牌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我省获得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企业称号的外经贸企业(以下统称“出口品牌企业”); (二)提供自主品牌建设服务的公共服务部门,包括省外经贸厅及受其委托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 第六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内容 分为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两项内容,其中: (一)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即对出口品牌企业上一年度开展品牌建设等各项活动进行资助,对带动企业出口增长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倾斜支持。具体包括: 1、对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组织的或省外经贸厅确定的重点境内外展(博)览会的展位费和展品回运费,以及境内外促销、推介等活动的交通费和境外生活费给予资助; 2、对出口品牌企业建立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出口品牌产品研发中心的开办费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3、对出口品牌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及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资助; 4、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产品专营(卖)店和配套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开办费给予一次性的资助; 5、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注册自主品牌产品商标、专利的注册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以及企业遭遇境外知识产权侵犯而进行法律咨询、援助的律师费给予资助; 6、对出口品牌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 7、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内外重要媒体上进行的品牌广告宣传、印制品牌产品宣传画册、刻录品牌产品宣传光盘及开展品牌形象代言、冠名赞助广告等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带动出口明显的,按实际广告费给予资助。 (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主要对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受托服务的中介机构,为整体推进自主品牌建设而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资助。具体包括: 1、对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国内经贸交流活动中整体宣传和推广我省自主出口品牌的费用,以及在展(博)览会中宣传我省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广告宣传费等予以资助; 2、对组织品牌企业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和重要的地区性自主出口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3、对制作并向境内外重要商务机构等发放自主出口品牌宣传资料所发生费用予以资助; 4、对推动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包括自主出口品牌发展规划、国内外经验交流、理论研讨、课题研究和培训等费用予以资助; 5、对开发和维护出口品牌网络管理系统,为出口品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予以资助; 6、对委托专家、中介组织等开展品牌评价,完善品牌储备库等活动予以资助; 7、对其他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予以资助。 第七条 资助公共服务项目的确定。由省外经贸厅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可用于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总额,拟定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并编制项目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出口品牌资金资助标准 (一)企业发展项目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2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资助的,资助总额上限为50万元。
上一文章:江苏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文章:宁波市使用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