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品牌促进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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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2:00:28 阅读次数: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新时期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知名品牌,营造自主品牌成长的政策环境,是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此,商务部决定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印发了《商务部关于开展“品牌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商运发〔2006〕236号)。为建立和完善品牌发展政策促进体系,进一步推动品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品牌评比认定活动,引导和带动品牌建设 加强商务领域品牌评比认定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突出商务特色、体现市场和消费者认同的品牌评比认定机制;加大已评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面,调动企业进行品牌经营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支持和参与品牌建设。 二、加大对品牌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设立“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商务领域内品牌建设活动,组织企业参加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支持开展品牌宣传推广经验交流活动,支持品牌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获得国内外相关认证及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支持和引导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提高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使用科技兴贸资金、产品研究开发资助及技改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 结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支持和引导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发境外资源的能力,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在国外投资建立和扩大加工、研发、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 三、支持品牌企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为品牌产品和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机会。在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主品牌产品;发挥国内外贸易管理的积极作用,在进出口配额分配和特许经营许可方面,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发挥各种展销会的积极作用,在商务部主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和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全国性展览会上,设立品牌专区,并根据展会具体情况,为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优先提供展示摊位。 推广新型贸易方式,支持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拓展贸易渠道。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专业店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鼓励自主品牌到“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店和商务部冠名的金鼎百货店中销售;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促进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四、积极推广和宣传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 通过组织和资助自主品牌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在重点出口市场定期举办出口名牌展,利用政府高访、多双边机制进行重点推介等多种方式,改善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的出口环境,提升我国品牌在海外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发挥商务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及时发布与品牌建设活动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众介绍品牌建设扶持政策、宣传推介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扩大品牌消费,促进品牌发展。 发挥我驻外经商机构的积极作用,对驻在国产业和市场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为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对其开拓驻在国市场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积极向驻在国商界宣传推介我国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 五、切实做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强品牌保护的法制建设;对自主品牌产品和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提供指导和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指导自主品牌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起诉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重点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不断加大品牌保护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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