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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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3-4 22:29:14 阅读次数: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 股票;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 附认股权公司债券。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提供信息,并依法对信息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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