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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来源:

发布日期:2008-3-4 21: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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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部门: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区的,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3、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已注册的相同行业或不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冠深圳的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新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工商局有关名称的规定;

    5、新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新名称冠以或者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或者不冠行政区划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等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6、新名称冠以“广东”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属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交省科委的认定书;有驰名商标的应提交有关证书;列为国家或省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鉴定书;连续两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提交税收票证。

    7、新名称须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由企业向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企业章程、执照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办事程序:

    1、在登记机关办理字号(商号)检索查询;

    2、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工商总局或者广东省工商局核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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