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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来源:

发布日期:2008-3-4 21: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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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办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政府批准转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规定》

办事部门:

    1、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股东人数为2-50人;

    2、高新技术项目须经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

    3、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

    4、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付。

    5、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须对分期出资事宜做出规定,并对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办理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事宜做出规定;

    6、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须经全体股东共同对该出资作出担保。

    7、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3、公司章程;

    4、经国家、省或者深圳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成果的证明,或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出具的《成交项目认定证书》;

    5、全体股东关于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协议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免评估的应提交全体股东的担保文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含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合法开业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或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设立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需要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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